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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成立四川大学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青年教职工组织,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领青年教职工工作, 团结动员广大青年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年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倡导青年教职工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敬业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帮助青年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钻研业务、奋发进取的成才环境和氛围,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更上新台阶。

第七条 积极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提高文化素养,陶冶良好情操。

第八条 依法维护青年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合法权益。 对青年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其呼声,向学校提出建议,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

第九条 动员和组织青年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将他们的方案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年教职工工作,积极协助有利于青年教职工成才的各项改革工作,促进对青年教职工的培养,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审议拟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提案。

第十二条 加强与校外青年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扩大影响。

通过学习交流,吸取校外青年组织的成功经验,逐步提高我校青年教职工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分为若干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负责青年教职工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实施其工作计划,开展青年教职工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委员会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从多个层面、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青年教职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

第十九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组织活力,切实为广大青年教职工服务。

第四章 干 部

第二十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名誉主任由校工会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青年教职工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校工会与学校商定,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致。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等因素需调整,由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三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青年教职工工作、深受青年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多方筹措,可由校工会及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可由有关人士或机构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四川大学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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